
攝影|@k.endo_photo.area_
走進迪士尼樂園,音樂響著,眼前的建築、角色和街道,好像都屬於同一個故事。你知道這是被做出來的,卻還是會在某個瞬間,覺得生命很美好。
我們對一個世界的感受,有它成立的條件。那些條件未必長得像我們感受到的東西,但它們讓這份經驗得以發生。
支撐樂園的,除了故事與角色,還有機械、電力,以及每天在裡面工作的人。有些設施從外面看起來,就是讓我聯想到台積電廠房的黑盒子。但身在其中,你感受到的可能是冒險、魔法,甚至是生命的意義。知道背後有這些東西,並不會讓那份快樂變成假的;它只是讓我們多了一個問題:這些條件,究竟怎麼組合出了這樣的感受?¹
《文明》想拆開來看的,就是這件事。從一個樂園、一個 App,到我們居住的城市與每天遵循的規則,那些讓生活成為現在這個樣子的條件,是怎麼形成的,又能不能被改變?
做 App 就是我參與其中的方式。對我來說,這是一種 authorship,是在寫人們進行日常實踐的 code。一種在編織人們現實的行動,然後讓人們形成新的感受吧。
但新的安排也不會因為是我做的,就自動比較好。別人會改用法、會誤解,也會拒絕。做出一個東西,跟它最後在人們生活裡長成什麼樣子,並不是同一回事。
一個 App 被做出來之後,人們可能用一次就離開,也可能反覆使用,慢慢把它變成生活的一部分。每次打開它,知道可以做什麼、做了會發生什麼,不必重新摸索。原本寫在介面裡的安排,逐漸成了使用者的習慣。
當一些做法被反覆沿用,人們也開始依照它們預期自己和別人的行動,就形成了我在這本書裡所說的「制度」。這是本書採用的意思,並不是「制度」唯一或絕對的定義。²它不一定寫在法律裡,也可能存在於我們每天照著做、卻很少再問為什麼的事情裡。
一個原本只在我腦袋裡的想法,到底要經過什麼,才會變成別人可以實踐的東西?一個 App 是這樣,一間公司、一座城市,也各自有讓人們接著行動的安排。我把這件事叫作把文明的元素原子化:拆開那些已經黏在一起的部分,看看它們怎麼組織出我們正在生活的世界。
《文明》會用七個章節整理這些問題。前三章從記憶、城市與程式,拆解感受的成立條件;接下來三章透過遠方、時刻表與故事,追問支撐生活的現實如何形成、延續與擴展;最後一章回到現在,討論感受與現實如何彼此影響,以及誰能改變這些秩序、權力應受到什麼限制。³
最近看到許多創作者對大科技公司與人工智慧的憤怒,我覺得這樣的感受很合理。如果一個人的作品成了別人發展技術的材料,他卻沒有足夠的決定權,也沒有分享到相應的果實,那他不舒服的地方,就有必要被具體說出來。⁴
我同時也認為,人工智慧有可能帶來比較長遠的利益。但「可能讓更多人受益」,跟「眼前這個人有沒有得到合理的對待」,中間還有一大段距離。這裡面有資源分配的問題,也有誰能決定事情怎麼走的問題。
誰的作品被留下來、拿去使用?誰提供讓技術運作的條件?又是誰決定,它可以怎麼進到別人的生活裡?
而且感受也會回過頭來影響現實。人會因為不滿而行動,試著改變某個安排;也可能試了很久,才發現自己根本碰不到能改動它的地方。
能做出東西,能把它送到很多人面前,跟那些人有沒有辦法參與決定,是不同的問題。
如果要為這個系列選一個核心訊息,那就是:權力應該受到限制,即便它是在市場秩序中自然形成、集中的。我認為,要保障全人類的共同發展,就不能讓一部分人一直替其他人決定,卻不必受到制衡。
但我也還在想。如果有另一群實體從沒想過要限制自己的權力,主動選擇自我限制的一方,會不會反而吃虧?我們要怎麼保留共同做事的能力,同時又讓那些握有能力的人,受到制衡?⁵
我覺得這不是一個單純要或不要的問題。限制什麼、把什麼能力交給誰、留下什麼一起做事的方法,都會影響下一步。而且別人也在行動,所以這個答案是動態的,它不是靜態的。我目前也還沒有一個可以放到所有地方都成立的答案。
創作這個系列的用意,就是把那些模糊的經驗拆開,分析它們的結構:什麼條件讓某種經驗成立?它為什麼對我們有意義?再看看這些條件能不能有不同的組合,形成不一樣的生活。
我希望寫完這個系列之後,我可以更清楚,我想要建設的是一個什麼樣的文明。也希望你能靠著自己的經驗,慢慢看清自己想要活在什麼樣的文明裡,並找到參與建設它的位置。
註解
1. 迪士尼與廠房是作者的比喻,並不主張每位遊客都有相同感受,或感受與現實能被乾淨分成兩層。
2. North(1990, p. 3)將制度描述為社會的遊戲規則,更正式地說,是人為設立、塑造人類互動的約束(此處為中譯)。英文原文節錄:“the humanly devised constraints that shape human interaction”。本書的用法著重反覆實踐與共同預期,並不等同於 North 的完整定義。
3. 「原子化」與 code 是本書的工作用語,仍需逐案檢驗。研究以 Donald(1991, 1993)的記憶與文化理論、Searle(2010)的社會本體論,以及 Shannon(1948)、Turing(1936)、von Neumann(1945)與 Hopper(1980)的工作為基礎;具體內容留待各章展開,各理論並不共同證明社會就是電腦。
4. Kyi 等人(2025)的創作者訪談涉及同意、署名與補償等關切,不能推算所有創作者的損失;本文也未將 AI 的長期淨利益當成已證實的前提。
5. 權力應受限制是作者的規範立場;自我限制是否造成競爭劣勢,仍須區分競爭項目、時間尺度與制度條件,不能預設集權必然更有效率。